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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5-29 15:33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市司法局 市城管委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考察时进一步指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我市是国家确定的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加,通过立法尽快建立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制定出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二是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解决我市“垃圾围城”危机的需要;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夯实垃圾分类基础,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需要。


《办法》对应当进行分类的生活垃圾如何定义?分类标准是什么?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本市已出台《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因此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按照国家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三、《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商务等部门的职责,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四、《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作出规范:一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二是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了集中重申,三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制度,要求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相应操作规范。整个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架构清晰明朗,为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


五、《办法》对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有哪些规定?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要求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全面实施分类,落实源头、中间过程、末端全过程分类处理。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办法》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有组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的职责,三是要求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因为建设配备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分类运输车辆、处置场所等,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需的硬件保障。


六、《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十七条作了概括性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又对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等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改正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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