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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1-29 16:45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8日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社会发展,我市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以“两江四岸、东湖绿心、武汉体育中心”三个核心区域为重点,以重点保障线路串联重点窗口、重要街区、文体场馆等为节点,改造建设了一批景观照明设施,极大地提升了城市品质和美誉度。“长江灯光秀”已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武汉品牌”。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增加、影响力的扩大,对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夜间环境管理的长效化、制度化成为必然。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有关景观照明管理的规章《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09年9月开始施行,至今已11年,已不能满足景观照明管理工作需要,主要体现为:一是随着城市不断建设发展,景观照明的设置范围需要调整扩大;二是绿色、节能、环保的要求提高,需要加强景观照明能耗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奢侈浪费、减少光污染;三是本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全面建设完成,需要建立和完善集中控制系统建设和管理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景观照明管理的市政府规章。

二、《办法》在管理工作职责划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全市行政区域,第五条、第六条等条款规定我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领导本辖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指定区级景观照明建设的监管、验收等工作部门。

三、《办法》对景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有哪些重要规定?

    景观照明规划是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逻辑起点,既体现城市管理理念,也关乎景观照明的后期效果。《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分别对市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区级实施方案编制作出规范,分别解决景观照明在哪里设、技术上应当符合什么规范、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如何实施的问题。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本市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点特色商业街区和地标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并对景观照明的设计和设置作出规定和要求,第十五条对景观照明设置人的确定及其义务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中明确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四、《办法》对景观照明的运行和维护有哪些重要规定?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成后,运行和维护管理是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也是保持景观照明效果的关键。《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从景观照明运行日常安全、网络安全和集中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市、区两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并采用分时控制模式,使其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为了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办法》对景观照明设施的移交及不得实施破坏、损毁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了重申。

五、《办法》在节能和环保方面有哪些重要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和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专门设立了第四章“节能和环保”。发挥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作用,要求根据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节能措施,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规定在用电紧张时,首先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强调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经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提高景观照明节能减排水平;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加强绿色照明、节能减排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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