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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7-01 14:59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内容指引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层级

责任处室\单位

1

对燃气经营及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车用燃气企业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燃气经营服务的问题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三条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对每家燃气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度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相结合

市级、区级

燃气热力管理处

2

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检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问题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五条

对每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相结合

市级、区级

燃气热力管理处

3

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燃气工程建设企业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的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条、第四十三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原则上对每个受监工程项目按照每年不超过2次的频次开展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市级、区级

燃气热力管理处

4

对燃气热力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燃气工程建设企业

检查燃气热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2.《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条、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原则上对每个受监工程项目按照每年不超过2次的频次开展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市级、区级

燃气热力管理处

5

对城市道路、桥梁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委

承担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养护维修的单位

检查承担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养护维修的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2.《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378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五条

4.《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2.《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378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五条

4.《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16)

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CJJ99-2017)

对承担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养护维修的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相结合

市级检查市管道路桥梁;区级检查区管道路桥梁

市政设施管理处、各区城管部门

6

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II),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建立综合利用台账或如实记录消纳管理台账,并与电子联单数据匹配;

3.是否遵守相关工地现场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2.《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每个月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相结合

区级

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处

7

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1.复核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I)有效期及相关车辆信息(如登记车辆一致、外观整洁、车厢密闭装置完好、顶灯标识规范、北斗在线等)

2.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合规运输。

1.《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2.《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1-4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相结合

市级、区级

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处

8

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消纳处置场所运营单位

1.是否建立综合利用台账或如实记录消纳管理台账,并与电子联单数据匹配。

2.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合规处置。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每个月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区级

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处

9

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城管执法委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企业

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系统建设等。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6年2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6年2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五条

每季度对经营企业开展服务质量和合规性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市级

市容景观秩序处

10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区城管部门及街道

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设置人

检查户外广告招牌及门面设施设置人是否存在.《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问题。

1.《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条

2.《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

1.《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

3.《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检查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设施设施设置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区级、街道

市容景观秩序处

11

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区城管部门及街道

“门前三包”责任企业

检查“门前三包”责任人是否存在违反《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

1.《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13年)第六条 

2.《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13年)第十条

1.《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13年)第六条 

2.《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13年)第十条

每月对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不少于1次抽查

现场检查

区级、街道

市容景观秩序处

12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有无取得许可证、是否遵守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相关规定、有无实施禁止性停业、歇业等禁止性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对每家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季度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市级、区级

环境卫生管理处

13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

有无取得许可证、是否遵守按规定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要求、有无实施禁止性停业、歇业等禁止性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对每家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市级、区级

环境卫生管理处

14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等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

是否落实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等相关规定

1.《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38号,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 (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

  1.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408号,2019年制定)第九条
  2.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38号,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对每家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半年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区级;街道负责“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的检查;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检查”

环境卫生管理处

15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

有无取得许可证、是否遵守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等相关规定、有无实施禁止性停业、歇业等禁止性规定

1.《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38号,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 (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

  1.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408号,2019年制定)第十四条

2.《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38号,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每家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季度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市级、区级;街道负责“对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的检查”

环境卫生管理处

16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

有无取得许可证、是否遵守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置等要求、有无实施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等禁止性规定

1.《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38号,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 (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

1.《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38号,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408号,2019年制定)第十八条

对每家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市级、区级;街道负责“对未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的检查”

环境卫生管理处

17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权属或管理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无落实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责任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97号,2022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每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行政检查每季度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市级、区级

环境卫生管理处

18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街道

城市公厕维护管理责任人

城市公厕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否落实公厕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责任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1年修订)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

2.《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对每家城市公厕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行政检查每季度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区级

环境卫生管理处

19

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单位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不定期开展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市级、区级

指挥中心

20

对夜间建筑施工产生噪声的检查

区城管部门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第二项

1.夜间施工许可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时间核查以现场核查的时间进行判定;

3.区域核查,以国家颁布的噪声敏感集中区域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工程建设期间1次

现场检查

区级

执法监督处

21

对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排放油烟行为的检查

区城管部门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检查从事餐饮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一季度不超过1次

现场检查

区级

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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