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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71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09-26 15:56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一、关于全市近两年受理的住宅楼餐饮店铺污染居民生活环境投诉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执法工作开展的情况。一是投诉情况分析,市城管执法委梳理了2024 年以来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受理的餐饮油烟污染投诉情况,共受理处置餐饮油烟污染投诉件31413件,满意率为71%。其中涉住宅楼底层商铺相关投诉5636件,投诉占比17.9%,满意率为63.1%;其余均为油烟超标扰民相关投诉,共计25777件,案件办结满意率为72.3%。城管部门受理的涉住宅楼底层商铺投诉件诉求多为“关停”相关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城管执法部门职责清单仅承担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无法满足投诉人的诉求,导致该类投诉件满意率较低。二是加强投诉处置,市城管执法委聚焦群众投诉、强化日常检查,以问题为导向,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投诉件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各区城管部门加大巡查检查频次,指导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群众举报受理率、办结率、回告率100%。三是加强专项执法工作,2024年以来,市城管执法委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完成了全市100家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执法工作。今年,以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为导向,结合市民重复集中投诉情况和网红打卡点、重要旅游区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污染问题,设定了120家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执法工作方案,预计于11月30日前完成。近两年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共办理餐饮油烟污染执法案件719件,罚款金额64500元。

二、关于餐饮企业经营主体登记许可相关工作的情况。一是严格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市场监督局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主要依据的法规有《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依据的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分别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餐饮经营主体的登记和许可均应围绕这一宗旨来进行。从内容来看,食品安全法等法规针对的均为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上述要求均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武汉市市场监督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餐饮经营主体登记许可工作。二是努力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积极推行住所告知承诺制,对于符合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均主动引导申请人按照申报承诺制方式办理登记。三是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宗旨,严格依法许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关于住宅底商餐饮服务业的管理核查工作情况。一是严格落实环评审批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餐饮类项目未纳入环评及排污许可管理,餐饮经营户无需申请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相关审批手续。二是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聚焦2024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以城市上风向的青山区为试点,组织开展了环境执法专项帮扶行动,聚焦各类大气污染源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其中,对餐饮油烟的治理,协调青山区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排查。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现场检测,有关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通过便携式油烟快检设备,现场检查油烟净化设施的达标排放情况。三是关于餐饮服务业燃气管理核查工作情况,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居民住宅楼底层商铺能否使用燃气开展餐饮服务,需由燃气企业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现场勘查,评估用气场所的安全条件予以确定。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且不进行整改的,供气企业不得向其供气;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供气企业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实名制信息档案,保障用户正常用气,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为落实国家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要求,不断提高燃气用户本质安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2022年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推广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2023年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推广安装自闭阀和金属专用连接软管等户内安全装置,2024年按照“应改尽改、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对全市具备接入管道天然气条件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施“瓶改管”,对不符合管道天然气改造条件的鼓励实施电力替代。截止到2024年底,全市4.5万户餐饮用气场所基本实现户内安全装置安装的全覆盖,共为5300户餐饮企业实施“瓶改管”改造,并组织对全市燃气餐饮经营企业负责人开展全覆盖安全培训,餐饮行业本质安全得到明显提升。

四、关于启动《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程序。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出,“启动《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修订,对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店铺明确规定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确对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店铺明确规定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城管执法委对《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进行认真研究,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但该条例未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现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或者禁止性条件作出相应规定。市城管执法委将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市环境生态局及相关的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研讨,形成统一意见,适时启动《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下一步,市城管执法委将进一步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执法工作力度,持续开展餐饮用气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启动《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市场监督局将继续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经营主体登记许可工作,对申请登记经营范围中含有“餐饮服务”,特别是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居民住宅楼的餐饮经营主体从严审查把关,对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餐饮经营的区域,不登记为餐饮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收到在居民住宅楼无证无照经营餐饮的线索信息后,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依法查处上述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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