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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032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6-08-11 15:23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动立法工作,加强法律支撑。根据国办函57号文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的工作要求,我委组织专班开展《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已形成《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中针对性的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条款,如“鼓励各类工程项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比例不得低于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指南的规定。”,以此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经济效益,推动资源化利用行业形成良性循环。

(二)加强平台建设,推进数字监管。根据国办函57号文关于“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工作要求,我委持续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建立“一项目一档案”“一点一档”统计机制,将全市在建项目、消纳场、项目用土点、资源化处置场、建筑垃圾临时设施等均纳入平台监管范围。全面推广电子三联单数据记录机制,为源头项目、末端处置场所发放二维码,通过司机扫码,记录、上传建筑垃圾相关数据,实现“产、消”台账电子化、数字化,通过对项目月度数据进行核查,提高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效能。

(三)制定车辆标准,完善处置核准。根据国办函57号文关于“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的工作要求,我委根据运输车辆相关技术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每季度在官网定期更新企业名单。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均安装北斗定位系统,连接至建筑垃圾管理平台,便于实时监管。

(四)推进永临结合,完善设施布局。根据国办函57号文关于“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工作要求,我委主动与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接沟通,就建筑垃圾临时设施设置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联合印发《关于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设施相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各区科学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设施,满足辖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需求。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围绕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这一目标,多措并举,多点推进。一是完善建筑垃圾相关法规政策,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出台《武汉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引》,为各区建筑垃圾监管工作提供指引,更好服务和指导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活动。二是升级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在现有平台基础上,研发建筑垃圾管理平台2.0,优化现有数据统计逻辑和电子三联单统计机制,更好服务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工作。对外开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查询功能,公示核准证有效期、核准内容、建筑垃圾处置种类等,严厉查处伪造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等违法问题,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处置。三是优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出台《关于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流程再造工作的通知》,为末端处置场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定期在官网公示,便于项目单位、居民等排放主体联系末端场所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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