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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09 16:44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管委

索 引 号: 010889181/2020-805076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武汉市城管委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09日
文   号: 武城管规[2019]2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名   称: 市城管执法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城管部门、各燃气企业:

近年来,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根据《燃气管理条例》和GB5114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CJJ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技术规范,我们对《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进行部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代印)

2019年4月8日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规范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安全,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

1  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

1.1 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填写了备案意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  储配站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储配站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若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4  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  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  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

2.1  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无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并应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2.3  站内建、构筑物基础及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4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2.5  站内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6  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2.7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内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8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守的监控室内,并应与自控系统连接。

2.9  应设置安防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频安防监控(覆盖储罐区、充装区、生产区大门等重要区域)、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系统控制等,其显示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并应有人员值守;

2、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3、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视频信号能实时按规定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2.10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2.11  消防水池应设置防止被污染的措施,确保水质洁净,水面无漂浮杂物;消防水泵消防泵组配电、控制柜日常应设置于自动(接通)状态;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给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连接城市管网的供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

2.12  在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2.13  充装区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2.14  站内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的基本形状、颜色、尺寸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要求。

3  人员配备

3.1  配备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技术和压力容器知识,并有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3.2  站长、安全员和瓶装气送气工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充装人员及相关管理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3  安全员应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掌握事故处理的能力。数量不少于3名,当班人员至少有1名安全员在岗。

3.4  送气工应掌握送气安全常识、燃气器具安装使用方法和户内燃气安全检查技能。

3.5 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应取得初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负责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等职责。

4  安全管理

4.1  应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2、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5、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6、燃气运输、储存制度;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报警器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

9、门卫管理制度;

10、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2、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

1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4.2 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站长、站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充装工、送气工等岗位职责。

4.3  应制订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

4.4  应制订用户燃气设施的报修制度及检查、维护的操作规程;

4.5  应制订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及反恐处突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自我评定,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5  气瓶充装作业

5.1  应配备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满足用户使用及供应周转;钢瓶上应安装永久性二维码标签,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一瓶一码的气瓶电子档案,实现钢瓶检验、充装检查、气瓶配送、安检、宣传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5.2  应配备液化气残液抽取装置,抽残装置能正常运行。

5.3  直接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应在出站口设置复检称重量具,量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5.4  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应按批次进行气质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充装气瓶中的燃气进行抽检,留存抽检检测报告,确保向用户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5  电子灌装秤应具备条码扫描、连锁充装功能。充装信息应自动进入瓶装气供应智能管理系统,并与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

5.6 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5.7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5.8 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6  供气服务

6.1  供气服务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6.2  建立“互联网+供气服务”系统,包括:钢瓶信息、充装信息、配送信息、安检宣传信息、用户档案等。

6.3  设立供气点配送必须配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送气瓶的车辆,其车辆应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6.4  向用户直销配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备送气人员,送气人员持证上岗;

2、送气人员应穿着有企业标识的统一服装;

3、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号码,受理用户投诉和燃气泄漏报告。

7  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

7.1  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制度。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供气点配送的,入户安全检查及用户安全用气宣传由瓶装气供气点人员承担;

2、向用户直销配送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送气工承担;

3、用户到站购气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储配站安全员承担,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1次上门安全检查;

4、在入户安检时,应填写安检记录,发现用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拒绝供气;

5、安检人员应按照流程进行安检和宣传,工作完成后由用户利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确认。

(备注:本规定中储配站还包括储存站、灌装站。)


附录A  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m)表

总容积(m3

≦50

>50

~

≦220

>220

~

≦500

>500

~

≦1000

>1000

~

≦2500

>2500

~

≦5000

>5000

单罐容积(m3

项    目

≦20

≦50

≦100

≦200

≦400

≦1000

-

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27

30

35

40

50

60

75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45

50

55

60

70

80

120

民用建筑,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易燃物堆场

40

45

50

55

65

75

100

可燃气体储罐

32

35

40

45

55

65

80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物堆场

27

30

35

40

50

60

75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8

20

22

25

30

40

50

三级

22

25

27

30

40

50

60

四级

27

30

35

40

50

60

75

注:

1、防火间距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的规定执行。


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

1  周边环境

1.1  供应站按照其实瓶总容积V分为I、II、III级站,其中I、II级站根据其实瓶总容积分别分为A类和B类,分级方式见附录B。

1.2  I、II级站的瓶库同站外建、构筑物、道路等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3  III级站瓶库可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办公楼除外)外墙毗连。

1.4  III级站瓶库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5  III级站瓶库与城市主要道路(主干道)间距不小于8m,次要道路(次干道)间距不小于5m。

2  建筑布局

2.1  I级站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高度不低于0.6米,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2.2  I级站瓶库与站内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2.3  III级站瓶库和营业值班室为独立的2间房屋,其中瓶库面积不小于10m2。

2.4  房屋墙面、地面、屋顶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杂物。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招牌、遮阳篷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的相关要求。

3  瓶库

3.1  瓶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或经过改建符合二级耐火等级),为单层砖混或钢混建筑的专用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3.2  瓶库应有直接通往室外的门、窗,门、窗应朝向室外开启。

3.3  瓶库同其他房间相邻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4  瓶库下部应设置2个或以上对置的自然通风口和1台或以上的事故排风机,不能形成自然通风的需设置强制排风设施,强制排风设施为常开。通风口或排风机底部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00mm,通风口和排风机口应设置金属网罩,网罩网孔不宜超过20mm。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屋地面面积的3%。

3.5  瓶库地面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3.6  瓶库防爆泄压面积不应小于0.1m2/m3。

3.7  瓶库应划定空、实瓶存放区域,并设有标识。存放的实瓶总容积不应超过规定的容量。

4  安全设施

4.1  瓶库照明灯具、电扇、排风扇、开关等设施应为防爆型,电气线路及接头应密封良好。

4.2  瓶库应安装工业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探测器,每个探测器的探测半径不应大于7.5m,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能覆盖瓶库内的所有区域。控制系统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4.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并与强制排风系统联动

4.4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级站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4.5  站内应配备气瓶检重检漏仪器设备,确保气瓶及其阀门组件的本质安全。

4.6  站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站内宜设置悬挂式超细干粉、安素等自动灭火装置。

4.7  按规定划定禁火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5  安全管理

5.1  当班人员中至少有1人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安全员资格证。

5.2  建立电器、通风、防火设施和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气瓶入库检重检漏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5.3  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的制度。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向用户送气上门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送气工承担;

2、用户到站点购气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供应站安全员承担;

3、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1次上门安全检查。在入户安检时,应填写安检记录,发现用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拒绝供气。

5.4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设置的供应点应征得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

6  送气服务

6.1  向用户配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人员;

2、送气人员需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3、送气人员送气时应穿着有企业标识的统一服装。

4、送气人员应按照流程进行安检和宣传,工作完成后由用户利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确认。

6.2  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等。安装“互联网+供气服务”系统,包括:用户档案、充装信息、配送信息、安检宣传信息、用户购气时间及气瓶编号等信息。利用钢瓶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控制。

6.3  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号码,受理用户投诉和燃气泄漏报告。

附录B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分级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I、II和III级站,I级和II级站又分别分为A、B两类,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分级表

名   称

气瓶总容积(m3

I级站

A类

10<V≤20

B类

6<V≤10

II级站

A类

3<V≤6

B类

1<V≤3

III级站

V≤1

附录C

I、II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I、II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I、II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

名   称

I级站

II级站

      气瓶总容积(m3)

项     目

A类

10<V≤20

B类

6<V≤10

A类

3<V≤6

B 类

1<V≤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0

民用建筑

15

10

8

6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5

20

15

12

道路(路边)

主要

10

8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28只YSP--35.5型钢瓶容积约为1m3,8只YSP--118型钢瓶实瓶容积约为1m3。)

附录D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符合下表的规定。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表

场    所

配置数量

瓶    库

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间等)

按建筑面积,每8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

注:

1、表中8kg是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3、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三、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1  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

1.1  新、改、扩建的加气站应按安全生产法,落实三同时规定,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填写了备案意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通往加气站的道路应满足运气拖车及消防、救援、疏散通畅的要求。

1.4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C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和《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相关要求。(见附录E)

1.5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见附录F)

1.6  LPG卸气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见附录G)   

1.7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见附录H)                                               

2  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2.1  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不得擅自修建建、构筑物。

2.2  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站内与站外之间应有明显的界线标识。

2.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当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18 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3,站内可划定2个停放车载储气瓶拖车的固定车位,但两个停车位不能同时使用。

2.4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见附录I)

2.5  站内建、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6  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罩棚应完好无破损。

2.7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和积水。

2.8  站内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不燃烧体围墙。

2.9  作业区的电缆沟内应充沙填实。

3  站内设施

3.1  设备及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3.2  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仪表显示正常,计量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3  阀门、管线、压缩机、加气机等设备密封无泄漏。

3.4  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脱硫、脱水装置工况正常。

3.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工作正常,并配有不间断电源。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守的监控室或值班室内。检测装置经计量检定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3.6  装有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主机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内,视频信号按规定能实时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3.7  储气(井、瓶)等设备及管道上的安全阀在检验有效期内。

3.8  加气站的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3.9  加油加气站的LPG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LNG加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3.10  加气站应设置明显的禁火和接听手机等安全警示标志,按现行国家标准划定爆炸危险区域,明示爆炸危险区域的部位及范围。

3.11  站内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的基本形状、颜色、尺寸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要求。

3.12 站内应设置明显的车辆行驶和停泊的交通指示线路和标牌。

3.13  配备相应的办公及通讯设备。如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3.14  在生产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设备操作规程牌。

3.15  进出站口应设置醒目标牌、减速板、进站口设置限速警示标识、安全须知牌、外围边界警示线。

3.16 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启动开关:

  (1)距加气站卸车点5m以内。

  (2)在加油加气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3)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4  安全管理

4.1  加气站应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2、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4、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5、燃气储存制度;

6、站内储气瓶组拖车停放及加气车辆管理制度;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报警器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

9、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10、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1、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

13、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1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4.2 加气站应制订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站长、班长、安全员、充装工等岗位职责。

4.3  加气站应制订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

4.4 加气站应制订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及反恐处突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自我评定,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5  气瓶充装

5.1 加气站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相关管理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3 每班持证上岗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持证上岗的加气人员不少于2人。

5.4 加气站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取得初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原为“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负责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等职责。

5.4 建立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充装前应打开车辆前、后盖,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得对不合格钢瓶、无证钢瓶、超过检验期的钢瓶充装;

2、充装前应确认汽车发动机已熄火,车内无乘座人员,车内的乘客不在加气作业区范围之内;

3、充装时发现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作业区范围内有火源等不安全状况的应停止作业。


附录E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4.0.8条

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C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4.0.8  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CNG工艺设备

储气瓶

集中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组、加(卸)

气设备、脱硫脱水

设备、压缩机(间)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30

3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

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调整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70% 。

附录F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4.0.6条

4.0.6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4.0.6  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地上LPG储罐

埋地LPG储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

1.5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

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

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调整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70% 。

5、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

6、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附录G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4.0.7条

4.0.7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4.0.7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

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LPG设备

LPG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无绝缘层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0.75倍杆(塔)高

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调整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70% 。

5、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独立的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11m。


附录H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4.0.9条

4.0.9  加气站中、加油中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0.9的规定。

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LNG设备

地上LNG储罐

放散管管

口、加气机

LNG

卸车点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80

80

50

5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5

25

民用建筑

保护物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4

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30

25

25

25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

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20

20

20

室外变配电站

40

35

30

30

30

铁路

80

60

50

50

50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8

8

8

次干路、支路

10

8

8

6

6

架空通信线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

无绝缘层

1.5倍

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调整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低于6m 。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70% 。

5、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

附录I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5.0.13条

5.0.13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1)

设施名称

汽油

通气管

管口

柴油

通气管

管口

LPG储罐

CNG

储气

设施

CNG

集中

放散

管管

油品

卸车

地上罐

埋地罐

汽油罐

0.5

0.5

×

×

×

6

4

3

6

6

柴油罐

0.5

0.5

×

×

×

4

3

3

4

4

汽油通气管管口

×

×

×

8

6

6

8

6

3

柴油通气管管口

×

×

×

6

4

4

6

4

2

LPG

储罐

地上罐

一级站

×

×

×

×

D

×

×

×

×

×

12

二级站

×

×

×

×

D

×

×

×

×

×

10

三级站

×

×

×

×

D

×

×

×

×

×

8

埋地罐

一级站

6

4

8

6

2

×

×

5

二级站

4

3

6

4

2

×

×

3

三级站

3

3

6

4

2

×

×

3

CNG储气设施

6

4

8

6

×

×

×

×

×

×

1.5(1)

6

CNG集中

放散管管口

6

4

6

4

×

×

×

×

×

×

6

油品卸车点

3

2

12

10

8

5

3

3

6

6

LPG卸车点

5

3.5

8

6

12/10

10/8

8/6

5

3

3

×

×

4

LPG泵(房)、

压缩机(间)

5

3.5

6

4

12/10

10/8

8/6

6

5

4

×

×

4

天然气压缩机(间)

6

4

6

4

×

×

×

×

×

×

6

天然气调压器(间)

6

4

6

4

×

×

×

×

×

×

6

天然气脱硫

和胶水设备

5

3.5

5

3.5

×

×

×

×

×

×

5

加油机

12/10

10/8

8/6

8

6

4

6

6


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2)

设施名称

LPG

卸车

LPG

泵(房)、

压缩机

(间)

天然

气压

缩机

(间)

(间)

天然

气脱

硫和

脱水

设备

LPG

CNG

加气机、加气柱

和卸

气柱

站房

消防

泵房

和消

防水

池取

水口

自用

煤煤

锅炉

房和

燃煤

厨房

自用

有燃

气(油)设备的房间

站区

围墙

汽油罐

5

5

6

6

5

4

4

4

10

18.5

8

3

柴油罐

3.5

3.5

4

4

3.5

3

3

3

7

13

6

2

汽油通气管管口

8

6

6

6

5

8

8

4

10

18.5

8

3

柴油通气管管口

6

4

4

4

3.5

6

6

3.5

7

13

6

2

LPG

储罐

地上罐

一级站

12/10

12/10

×

×

×

12/10

12/10

×

12/10

40/30

45

18/14

6

二级站

10/8

10/8

×

×

×

10/8

10/8

×

10/8

30/20

38

16/12

5

三级站

8/6

8/6

×

×

×

8/6

8/6

×

8

30/20

33

16/12

5

埋地罐

一级站

5

6

×

×

×

8

8

×

8

20

30

10

4

二级站

3

5

×

×

×

6

6

×

6

15

25

8

3

三级站

3

4

×

×

×

4

4

×

6

12

18

8

3

CNG储气设施

×

×

6

×

5

25

14

3

CNG集中

放散管管口

×

×

6

×

5

15

14

3

油品卸车点

4

4

6

6

5

4

4

5

10

15

8

LPG卸车点

5

×

×

×

6

5

×

6

8

25

12

3

LPG泵(房)、

压缩机(间)

5

×

×

×

4

4

×

6

8

25

12

2

天然气压缩机(间)

×

×

4

×

5

8

25

12

2

天然气调压器(间)

×

×

6

×

5

8

25

12

2

天然气脱硫

和胶水设备

×

×

5

×

5

15

25

12

加油机

6

4

4

6

5

4

4

5

6

15(10)

8(6)


5.0.13-1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3)

设施名称

LPG储罐

CNG

储气

设施

CNG

地上罐

埋地罐

LPG加气机

4

3

8

6

12/10

10/8

8/6

8

6

4

×

×

4

CNG加气机、

加气柱和卸气柱

4

3

8

6

×

×

×

×

×

×

4

站房

4

3

4

3.5

12/10

10/8

8

8

6

6

5

5

5

消防泵房和

消防水池取水口

10

7

10

7

40/30

30/20

30/20

20

15

12

10

自用燃煤锅炉房

和燃煤厨房

18.5

13

18.5

13

45

38

33

30

25

18

25

15

15

自用有燃气(油)

设备的房间

8

6

8

6

18/14

16/12

16/12

10

8

8

14

14

8

站区围墙

3

2

3

2

6

5

5

4

3

3

3

3


5.0.13-1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4)

设施名称

LPG

LPG

泵(房)、

压缩机

(间)

天然

气压

缩机

(间)

天然

气调

压器

(间)

天然

气脱

硫和

脱水

设备

LPG

CNG

加气

机、加

气柱

和卸

气柱

消防

泵房

和消

防水

池取

水口

自用

煤煤

锅炉

房和

燃煤

厨房

自用

有燃

气(油)

设备的

房间

站区

围墙

LPG加气机

5

4

4

6

5

4

×

5.5

6

18

12

CNG加气机、

加气柱和卸气柱

×

×

4

×

5

6

18

12

站房

6

6

5

5

5

5

5.5

5

消防泵房和

消防水池取水口

8

8

8

8

15

6

6

6

12

自用燃煤锅炉房

和燃煤厨房

25

25

25

25

25

15(10)

18

18

12

自用有燃气(油)

设备的房间

12

12

12

12

12

8(6)

12

12

站区围墙

3

2

2

2

注:

1、表中数据分子为LPG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LPG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为LPG地上罐相信较大罐的直径。

2、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3、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30% 。

4、当卸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2m。

5、LPG储罐放散管管口与LPG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级别的LPG埋地储罐确定。

6、 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7、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

8、C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9、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8条的规定。

10、表中“—”表示元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1)

设施名称

汽油

罐、

柴油

油罐

通气

管管

LNG储罐

CNG

储气

设施

天然气

放散管管口

油品

卸车

LNG

卸车

天然气

压缩机

(间)

天然气

调压器

(间)

CNG

系统

LNG

系统

汽油罐、柴油罐

15

12

10

6

6

油罐通气管管口

12

10

8

8

6

8

LNG

储罐

一级站

15

12

2

6

5

12

5

6

6

二级站

12

10

2

4

4

10

3

4

4

三级站

10

8

2

4

4

8

2

4

4

CNG储气设施

8

6

4

4

3

6

天然气放

散管管口

CNG系统

5

4

4

4

LNG系统

6

6

3

6

3

3

油品卸车点

12

10

8

6

6

LNG卸车点

6

8

5

3

2

6

4

3

6

3

3

天然气压缩机(间)

6

4

4

3

天然气调压器(间)

6

4

4

3

3

天然气脱硫、

脱水装置

6

4

4

4

6

加油机

8

8

6

6

6

CNG加气机

8

6

4

8

6

LNG加气机

4

8

8

4

2

6

6

6

6

6

LNG潜液泵池

6

8

6

4

6

6

6

LNG柱塞泵

6

8

2

2

2

6

4

6

2

6

6

LNG高压气化器

5

5

6

4

3

3

5

4

6

6

站房

10

5

6

8

6

消防泵房和消防

水池取水口

20

15

15

12

15

有燃气(油)

设备的房间

15

12

12

12

12

站区围墙

6

5

4

3

2


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2)

设施名称

天然气

脱硫、

脱水

装置

CNG

LNG

LNG

LNG

LNG

高压

气化器

消防泵

房和消

防水池

取水口

有燃气

(油)

设备的

房间

站区

围墙

汽油罐、柴油罐

4

6

6

5

油罐通气管管口

8

8

8

5

LNG

储罐

一级站

6

8

8

8

2

6

10

20

15

6

二级站

4

8

6

4

2

4

8

15

12

5

三级站

4

6

4

2

2

3

6

15

12

4

CNG储气设施

6

6

6

3

天然气放

散管管口

CNG系统

6

4

4

LNG系统

4

6

8

8

12

12

3

油品卸车点

6

6

6

5

LNG卸车点

6

6

6

2

4

6

15

12

2

天然气压缩机(间)

6

6

6

6

天然气调压器(间)

6

6

6

6

天然气脱硫、

脱水装置

6

6

6

6

加油机

2

6

6

6

CNG加气机

2

6

6

5

LNG加气机

6

2

2

4

6

5

6

15

8

LNG潜液泵池

6

6

6

4

2

5

6

15

8

2

LNG柱塞泵

6

6

6

6

2

2

6

15

8

2

LNG高压气化器

6

6

5

5

5

2

8

15

8

2

站房

6

6

6

8

消防泵房和消防

水池取水口

15

15

15

15

有燃气(油)

设备的房间

8

8

8

8

站区围墙

2

2

2

注:

1、站房、有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2、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应符合表5.0.1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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