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评估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的需要。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健全实施细则,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住建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明确:“在(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二是健全行业监管体系的需要。当前对管道燃气等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主要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从特许经营许可实施程序、双方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但对于企业服务质量、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缺少有效规范和制约手段。部分企业存在服务质量不优、安全改造资金投入不够等问题,用户投诉长期较多,需要通过定期开展特许经营评估的方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武政办〔2022〕141号),提出构建天然气“一张网”,实现规划建设、气源接收、输配调度、调峰处置、应急抢修、服务标准、信息管理、价格机制“八统一”的目标任务。为有序推进全市管道燃气企业资源整合,实现全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在市场化方式基础上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倒逼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少、资源保障差的企业依法依规整改提升或退出市场,维护市场良性发展秩序。
二、《评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评估管理办法》含正文以及两个附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组织形式和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管理。由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公安、财政、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评估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评估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与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评估结果可作为换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职责分工。《管理办法》明确,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长江新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道燃气企业以及跨区经营的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评估工作;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授权的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评估工作。
(三)明确评估内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特许经营否决项评估、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企业经营情况评估三部分。其中:
特许经营否决项评估主要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等5项严重问题实施一票否决。
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主要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协议基本内容的规定,明确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协议条款的完整性、协议约定责任条款的完整性、临时接管条件约定条款的完整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等5类18项内容。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对企业责任的规定,明确供应保障能力,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服务能力、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其他扣分项等5类34项内容。
(四)明确实施方式。评估工作由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自行评估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编制形成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报本级政府备案。企业经营情况评估采取百分制计分,以75分为合格线。
(五)强化结果应用。针对评估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完善协议、问题整改等措施提升完善;对存在一票否决事项或问题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企业,由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临时接管,并按程序重新招标选择新的燃气经营企业。针对我市中心城区3家管道燃气企业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客观上已实施特许经营行为的情况,《管理办法》明确了按照尊重现状、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企业经营状况评估合格后补签特许经营协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