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解 读
发布日期: 2025-01-21 17:03 文章来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今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武政办〔2024〕67号),明确提出“在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领域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执法标准,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本单位制定了《首违不罚清单》。
二、《首违不罚清单》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市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保、园林绿化等监管领域共计26条事项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公布实施后在全市城管系统范围内统一适用。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执法部门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做好具体实施。
(二)关于适用条件。在具体适用时,除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首违不罚清单》对适用情形另有要求的,应一并适用。
(三)有关要求。从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条件、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立案、立案后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处罚、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积极探索教育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不在本清单内但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执法部门应当准确掌握适用条件,参照本清单进行认定处理。对于《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武城管规[2023]1号)已规定了首次及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本文件自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文件生效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本单位依法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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